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83號
SLDM,111,單聲沒,83,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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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苡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30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星巴克」商標圖樣之飾品玩具咖啡杯伍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一〇年度保管字第一〇〇〇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苡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3 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緩起訴處分並已期滿。而該案 所查扣之「星巴克」商標圖樣飾品玩具咖啡杯5件,經鑑定 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林苡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307號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10日起至111年6月 9日止,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5,000元。而被告業已履行前開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4307號卷(下稱偵卷)第77頁至第78頁、本院卷第7 頁】。而扣案「星巴克」商標圖樣之飾品玩具咖啡杯5件( 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00號, 見偵卷第71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陳報鑑定 結果與相關說明1份、仿品照片19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5 頁至第31頁、第51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自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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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