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09號
原 告 潘鈺婷
被 告 劉明鴻 籍設新北市○○區○○街○段000號 (新北○○○○○○○○)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等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明鴻等12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潘鈺婷就被告林嘉昌、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黎瑋、朱 泓璋、劉明鴻及陳棋湣、劉景富與洪伯昇等3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除被告劉明鴻、林嘉昌外,均已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原告對共同被告林嘉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