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7號
KLDV,112,訴,87,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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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喬崧瑞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文環保企業社蕭淮臨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5,100元暨法 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 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12年2月6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1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2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 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考,是其 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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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