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1號
KLDV,112,補,3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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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湯惠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登貴湯朝景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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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