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2號
KLDV,112,補,122,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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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喬崧瑞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文環保企業社蕭淮臨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
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5,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
正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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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