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號
KLDV,112,補,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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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被 告 阮敏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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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