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2號
KLDV,112,抗,2,202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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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謝毓仁
相 對 人 呂汶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二行中關於「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2月8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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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