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88號原 告 徐經祥 被 告 游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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