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陳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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