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508號
KLDV,112,基小,50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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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
原 告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源佳興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
貨車車主)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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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