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341號
原 告 李巧琳即隆泰護理之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春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照護費用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0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業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