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30號
KLDV,112,基小,30,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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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基小字第3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 告 尤曉筠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基小字第3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2月9日上午8時5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42元,及其中新臺幣33,933元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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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