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8號
KLDV,112,司促,948,2023022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歆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