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林馨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馨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2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99,473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5,04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0元整。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8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473元 林馨香 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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