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徐威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