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鈺霖
胡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鈺霖前就讀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時,邀同
債務人胡秋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
筆(其中編號0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84,285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284,28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胡秋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4%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8%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284285元 胡秋敏、陳鈺霖(原名陳郁憲)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 年息0.14%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