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65號
KLDV,112,司促,565,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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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林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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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