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蔡家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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