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3號
KLDV,112,司促,443,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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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高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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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