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46號
KLDV,112,司促,1046,202302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宏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宏毓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
紓困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一紙,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整,借用期限3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
二、詎債務人陳宏毓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1年6月29日
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83,330元及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繳均無效果。聲請
人乃依借據第七條於111年12月30日將貸款視為全部到
期並轉列催收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30元 陳宏毓 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30元 陳宏毓 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