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4號
KLDV,112,司促,1004,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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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謚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
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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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