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趙貫妤
被 告 張雅晴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