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5號
KLDM,112,附民,125,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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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羅碧雲
被 告 袁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回復其損害,惟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 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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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