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1號
KLDM,112,交訴,1,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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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金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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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