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18號
KLDM,111,聲,918,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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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柏諺


具 保 人 阮敏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敏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阮敏豪因被告阮柏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8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工字第26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 國109年9月3日繳納保證金8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駁回 上訴而確定。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 ,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 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 人之入出境資料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 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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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