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號
CYDV,112,除,2,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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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萬億
代 理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複 代理人 陳育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振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111年1月5日 43,490元 NA0000000 受款人:林萬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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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