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張桂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被繼承人張富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市○區○○○路000 號4樓)於112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張桂菁係被繼承人之 長女,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富雄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