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2年度,163號
CYDV,112,繼,163,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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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賴韋志

賴瑞騰

黃金殿


前列賴韋志賴瑞騰黃金殿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賴韋志賴瑞騰拋棄繼承,均准予備查。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黃金殿部分)應予駁回。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黃春照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死 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胞弟,聲請人願拋棄繼承 ,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 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 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於先順序 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法繼承, 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 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賴黃春照(女,26年7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村○  ○00號之1)於111年10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 較近之繼承人即子女賴金村賴金良、賴金榜孫子賴怡 如、賴皇菫均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繼字第19  01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賴韋志賴瑞騰均為被繼承人之 孫子女,係合法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在卷可稽,其等聲請拋棄繼承之部分,准予備查。(二)聲請人黃金殿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為第三順序繼承人,此 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之第一



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孫女賴韋廷未合法聲明拋棄繼承,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聲請人黃金 殿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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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