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35號
CYDV,111,聲,235,2023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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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凃玉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涂萬發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1 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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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