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凃玉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涂萬發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