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18號
CYDM,112,朴簡,18,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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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撤緩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韋成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緣江函育黃郁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 字第375號判決有罪確定)與徐振豪(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9月初某日起 ,江函育委託黃郁宸承租嘉義縣朴子市大槺榔1322號做為機 房使用,江函育並購買電腦主機及螢幕等設備,委託他人在 該處架設電腦網路,江函育另僱用陳德軒(另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負責送餐,黃郁宸、徐 振豪則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5,000元代價,招募鄧寅成、 施惇懷呂岱穎王志軒原名王思文)、柳泳宏盧志凱簡奕峰、鄭東哲陳瀚捷郭緯宸、朱巽瑋、陳威宏(鄧 寅成等12人均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 案),黃偉哲(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75號判決有罪確 定)、黃冠豪(偵查中另行通緝)、陳玄錚原名陳德生, 偵查中另行通緝),及劉韋成等人擔任機房話務,渠利用通 訊軟體微信WeChat,以話術向大陸地區招募不特定多數之賭 客,且傳送「鳳凰國際」及「華潤國際、順風國際」賭博管 理平台連結或二維條碼,供不特定賭客下載得以登入註冊、 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加入會員、將賭金匯入指定帳戶後 即可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會員帳號,在會員個人 帳號之權限內下注簽賭彩票賭博,該賭博平台再與各賭客結 算輸贏結果,依賭客下注倍率賠付中注賭客,惟未中注之賭 客下注賭金則盡歸賭博平台經營者所有,江函育黃郁宸徐振豪即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江函育可抽取 下注金額0.5%獲利,黃郁宸徐振豪成功招攬會員儲值簽 賭之話務可均分下注金額1%獲利。
二、本案證據:被告劉韋成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共犯江函育



黃郁宸徐振豪等人所述情節、本院108年聲搜字第914號搜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暨清單、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047號搜索票、嘉義縣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 刑案勘查現場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 勘察報告暨位置圖、教戰手冊、數位鑑識報告、扣案物。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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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