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2年度,4號
CYDM,112,易緝,4,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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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志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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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