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2年度,54號
CYDM,112,嘉交簡,54,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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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慶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慶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當知酒後駕車為近年交 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 不駕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 為社會大眾所共知,竟置若罔聞,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 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狀態下,仍酒後駕車,經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已達法定標準,且駕駛自用小客車相 較騎乘機車之危害性更高。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於警 詢時供承從事資源回收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欄),暨其曾犯贓 物罪之前案紀錄等品格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復衡以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7號
  被   告 張慶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慶弘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12 年1月11日22時許起至翌(12)日凌晨1時53分許,在嘉義市 ○區○○路0段000號「嘉年華KTV」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然其竟仍不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基 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飲酒完畢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嗣於112年1月12日凌晨2時42 分許,其駕車行經嘉義市○區○○路000號前時,因行車動向不 穩而經警予以攔檢盤查後,為警發現其於駕車前曾有飲用酒 類之情事,進而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凌晨2 時53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M G/L)。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慶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酒後駕車 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被告犯 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侯德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秀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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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