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75號
CYDM,111,附民,275,2023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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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陳汶柔
被 告 許智勇



上列被告許智勇因加重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
以一訴同時對同案被告范城瑋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前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75號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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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