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春桂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榮山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鍾春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選偵字第84號、第8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21號
、第143號、第14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選偵字第345號、
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春桂、郭榮山、鍾春玉 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 送併辦,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