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7號
NTDV,112,司催,7,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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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 暨 負責人姓名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莊雪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12月30日 13,650元 ZI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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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