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2號
NTDV,112,司促,912,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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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021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5
7,479元,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3.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41,618元,自111年2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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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