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昊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昊昱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戶籍現係設於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 籍地而所在不明,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又債 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 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