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勝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SCOLTO IRENE CANETE(艾琳)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ESCOLTO IRENE CANETE(艾琳)聲請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在台居留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 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移民署 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