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紀志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伯仲體育名品店
兼法定
代 理 人 施宣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宣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57,434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476,691元,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0月 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6計算之利息,暨自1
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⑵新臺幣480,743元,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11
1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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