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22號
NTDV,112,司促,1022,2023022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陳君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9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9,8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