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8號
NTDV,111,除,58,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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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李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李曉玲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1年8月19日 3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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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