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惠茹即尤麗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麗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47,8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麗敏之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233條
、第203條定有明文。是如就遲延利息之利率無另行約定,
依法僅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債權
人聲請時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並未提出可
釋明該利息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六之證據資料,則其請求超過
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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