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7號
NTDV,110,訴,197,2023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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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俞光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惠美間返還借款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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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