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8號
NTDV,109,訴,298,2023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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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劉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峯育永成汽車修配行間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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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