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1號
NTDM,112,聲,11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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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孫弘愷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弘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即被告孫弘愷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由 被告自行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 事被告保證書及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參。而被告 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嗣被告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按 被告住、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均經合法送達後,被告仍未 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對被告住、居所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 未果,且被告斯時亦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南投地檢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 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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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