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2年度,4號
NTDM,112,投簡附民,4,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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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汪楊桂蘭
訴訟代理人 汪家淦
被 告 鄭政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投金簡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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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