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智簡字,112年度,1號
NTDM,112,投智簡,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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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8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雅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紀雅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意圖販賣陳列仿冒 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自民國11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1年2月16日15時為警查 獲時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相同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以接續 犯論之。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商標權 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四、本院審酌:被告之前沒有故意犯罪的紀錄、素行良好,被告 為賺取錢財,竟販賣仿冒他人商標權商品的行為,非但使商 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更讓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 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破壞商品競爭秩序,對於 我國國際商譽亦有所損,顯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兼衡被告本案犯罪 的手段、販賣期間、獲利多寡、本案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的 數量,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家境小康的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 之侵權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 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 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是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又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已經被告自承並繳 回扣案(見偵卷第14頁正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298號
  被   告 紀雅婷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號 居南投縣○○○○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雅婷明知附表所示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 別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 取得指定使用於塑膠袋、信封、汽球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 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 品而販賣。且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 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 商品。復明知其於民國110年12月間以淘寶網網路購物取得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 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 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自110年12月間起,在南投縣○○鎮○○里○○路000號 住處,以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蝦皮拍賣網站,使用蝦皮 拍賣帳號:「blemish_doll」,公開刊登販賣上開商品訊息 ,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以此方式在網路上陳列販賣 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進而售出不詳數量之仿冒商品,獲利共 計約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警於111年2月16日15時許 ,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紀雅婷位於南投 縣○○鎮○○里○○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之商 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之蝦皮賣場商品截圖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 國法律事務所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狀、萬國律事務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現場照片並有附表 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紀雅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



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要旨)。被告自110年12月起至遭查獲時之111年2 月16日止,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上開販賣陳列仿冒 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應評 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之行為 ,同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15 33件,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繳回不法所得等情, 酌予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檢察官 李英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古珮嫆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件) 1 仿Hello Kitty手提袋(塑膠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54 2 仿Hello Kitty汽球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40 3 仿Hello Kitty紅包袋(信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7 4 仿美樂蒂包裝袋 (即仿冒「My Melody」塑膠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683 5 仿哆啦A夢汽球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9 6 仿哆啦A夢手提袋(塑膠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95 7 仿Hello Kitty包裝袋(塑膠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45 合計 15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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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