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58號
NTDM,111,訴,558,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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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宏


陳炘毅



吳柏融


邱柏源


黃煜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46號、110年度偵字第6273號、111年度
偵字第1785號、111年度偵字第3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昱宏陳炘毅吳柏融邱柏源黃煜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9頁)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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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