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宏
陳炘毅
吳柏融
邱柏源
黃煜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46號、110年度偵字第6273號、111年度
偵字第1785號、111年度偵字第3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昱宏、陳炘毅、吳柏融、邱柏源、黃煜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9頁)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