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09號
NTDM,111,審訴,209,202302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祥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祥瑋於民國111年3月27日23時許,見 陳孟旦其位於南投縣○○○○巷00號之後院烹煮狗食時,前來 質問陳孟旦為何養狗吵人,並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毆打 陳孟旦左腦太陽穴,復持木棍敲擊陳孟旦後腦勺,致其受有 頭部其他部位挫傷、頭皮開放性傷口、右側手部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