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41號
TCDM,106,訴,1041,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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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平男
      孫維宏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柳庚明
      梁時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6209、7633、7634、7668號),業經審理辯論
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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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